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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新闻

关于设立国家文物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的建议

2016年03月16日
  在我国,地下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时常有在施工动土过程中发现文物的情况。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发生这种情况时,当事人一般都会主动将文物上交给国家。近十多年来,由于文物收藏热持续升温,文物的价格较之于20多年前飙升了数十倍乃至百倍以上,一件商周时期的青铜器在拍卖市场可以卖到上百万元甚至更多。一些在生产生活动土中发现文物的人往往将其据为己有,偷偷卖给文物贩子。加之盗掘猖獗,使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到个人手中。但是,也有一些淳朴守法的民众在发现了出土文物后,将其上交给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如本世纪初陕西眉县几位农民将发现的数十件带有长篇铭文,极为珍贵的西周青铜器交给文物管理部门,获荣誉证书及奖金10万元。2014年秋,陕西农民魏炳祥将取土时挖到的12件周代青铜器上交文物管理部门,得到1万元的奖励。陕西丹凤工人李磊将施工作业时发现的2500年前的一把战国时期的青铜剑。当时有人劝他卖给文物贩子,有人出价10万元收买这件青铜剑,被李磊拒绝。他将这把剑上交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给他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金。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围绕着该不该给奖金,给500元奖金少不少,两种意见截然对立,相持不下。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现的任何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因此,发现文物上交国家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盗掘现象猖獗,文物价格飙升的大背景下,面对文物贩子的高价诱惑而不为所动,主动将珍贵文物上交国家,实在是难能可贵。对于这样的人,在精神奖励的同时,应当根据上交文物的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给予不同数量的物质奖励,以陕西丹凤出土的这把战国时期青铜剑来说,仅仅给予500元的物质奖励,实在是不合适的。非但起不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倒是起了反面的作用。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在世界许多国家,对于生活中偶然发现的文物都有自己的规定。美英法德等国由于实行土地私有制,发现文物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者所有。而一些文明古国则有所不同。如西班牙规定,发现文物30日内必须向政府报告,文物需上交国家,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可以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在希腊,发现者如果在发现文物两周之内向政府报告并上交文物,可以得到相当于文物价值一半的物质奖励,如果两周之后、两个月内没有报告,则国家有权收回该文物,不给任何奖励。如果超过两个月不报告,将被处以两周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在意大利,发现并上交文物的,国家给予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各不超过文物价值四分之一的经济奖励。在埃及,发现文物要在48小时内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酌情给予奖励。如果48小时内不报告,处以一年到五年的监禁以及相应罚款。由此可见,对上交文物给予物质奖励是世界各文明古国较为普遍使用的方法。


  我们的文物部门之所以只奖励如此少的钱,一方面是国家没有关于上交文物后给予物质奖励的具体规定,各地掌握不一。另一方面,地方文物部门经费紧缺,拿不出比较多的经费来奖励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建议,国家应当在修订《文物保护法》过程中,加入“发现文物必须及时报告并上交国家,如果藏匿,据为己有或私自倒卖给他人以谋利,将根据情节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在坚持精神奖励的同时,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根据文物的价值,酌情给予物质奖励。以形成正面的示范效应,鼓励更多的发现文物者将文物上交国家,避免珍贵文物的流失。


  需要指出的是,应当给予物质奖励的,不应仅仅限于主动上交文物者。还应包括为文物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近20年来,文物收藏热持续升温,盗掘现象屡禁不止。虽然执法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但仍然不断地有不法分子为了追逐金钱,为了一夜暴富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城市建设过程中对文物古迹的破坏也时有发生,令人痛心疾首。因此,文物保护的压力很大。文物保护工作者不仅是工作难度大,由于有的盗墓分子丧心病狂,为了获取文物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因此,有时文物保护工作者为了保护文物,与犯罪分子做斗争,还要冒着生命危险。对于忠于职守,为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文物干部,应当予以奖励。还有数十年如一日,在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一辈子的文物干部,为文物保护鞠躬尽瘁,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们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尊重和国家的奖励。另外,对在城市建设中对保护文化遗产给予有力支持,做出重要的正确决断,避免了文化遗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级领导,也应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并作为其重要政绩在业绩考核时予以积极评价和充分肯定。


  由于文物干部没有执法权,在破获盗掘和倒卖文物的案件中,公安司法部门的合作必不可少。前年辽宁省公安部门和文物部门精诚合作,一举破获了距今五千多年前的红山文化墓葬的盗掘和倒卖精美玉器的案件。该案件涉案人员达数十人。公安干警为破案不辞辛苦,顺藤摸瓜,一举破获了这一建国以来罕见的盗掘、倒卖文物的案件,实在是非常不容易。因此,应当对侦破盗掘文物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犯罪分子,积极将追缴来的文物移交向文物部门的公安干警予以重奖,以形成激励效应,鼓励更多的公安干警积极投身到破获文物犯罪案件的工作中,刹住盗墓、倒卖文物的歪风。


  在全国各地的一些重要的考古发现,大多是当地农民和文物保护干部及时发现盗墓分子的盗墓行为,报告公安执法部门及时抓捕,避免了珍贵文物惨遭破坏。文物部门根据这一线索开展抢救性发掘,获得了丰富的出土文物,轰动全国。例如,最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西南昌海昏侯墓,就是盗墓者刚刚开始进行盗掘时就被当地民众发现并报警,使这一建国以来出土汉代文物数量最多、档次最高、质地最精美的古墓葬免遭盗毁。我呼吁,对于这些及时发现盗墓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珍贵的文物免遭盗毁的人员理应予以重奖。这些奖金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奖励,而是对他们对国家文物保护事业作出贡献的一种肯定和褒奖,体现出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是一种姿态,一种倡导,为民众树立一个榜样。


  综上所述,建议国家从每年的文物保护经费中抽出一部分(总额的百分之一)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对文物保护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为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文物工作者、为破获盗掘古墓的案件或文物倒卖案件而作出贡献的公安干警和海关工作人员、发现并举报盗掘古墓葬的民众,也包括将日常生活动土中发现的文物上交国家的人。


  考虑到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物保护经费短缺,建议还是由国家文物局设置这样的专项资金,各省、市、县文物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地涌现的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和事,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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