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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葆森2015两会人大建议 --关于建立历史建筑的保护机制 传承中华建筑文明的建议

2015年03月24日
    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能够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历史建筑延续了城市的文脉,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蕴涵着一座城市独特的地域文化。2015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一次调研中强调:“农村要留得住绿水青山,系得住乡愁;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环境。”历史建筑是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人文要素,且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历史建筑就是保护城市、乡村的历史,惟其如此,才能“系住乡愁”。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面貌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巨变,在此过程中,不断升级的城乡建设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受制于产权、维护经费问题,保护工作本身也错综复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护理念的误区。由于缺少深入调查,许多城市仍然上演着再造历史古迹的现象,更有一些地方将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粉饰一新,历史痕迹随之淹没。
  二、保护制度不完善。只有进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才受到法律保护,那些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历史建筑由于未作评估,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管理责权不清,往往是开发改造中的第一批牺牲品。
  三、保护人才的缺失。在我国,任何建筑师、规划师都有资格做遗产保护项目,设计师本身的素质和水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保护资金不足。由于历史建筑保护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质,资金缺口一直无法得到真正解决。
  尽管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但历史文化建筑作为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民族历史的载体,修缮和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在此我建议:
  一、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历史建筑保护有法可依
  近年来,尽管上海、厦门等城市先后建立和实施了一些地方法规,为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比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法规还远远不够。针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应借鉴英国、法国经验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登录制度,使大量非文物的历史建筑得以保存。同时,制定详细的管理条例,使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生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二、各级政府出资建立专项维护基金,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
  政府出资建立历史建筑专项维护基金,用于应对历史人文建筑的突发状况并对其进行可持续的保护,比如地基加固、防腐处理、结构补强等;对符合要求的历史建筑保护单位或个人给予资金支持。此外,以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手段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进行适当的商业经营和开发,使其人文价值凸显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鼓励非政府机构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提升保护工作的专业度
  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工作上实行多元方式,不全依靠政府力量,鼓励非政府机构和企业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大保护范围和力度。以历史人文建筑保护为使命的NGO组织以其专业性和灵活的组织风格可以对古建筑进行更精细化的修缮和保护,政府可以出资购买NGO的服务,更有效地开展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四、高度重视历史建筑的再生设计,使历史建筑发挥公益价值
  历史建筑常常像一个布满尘埃的文本,出色的改造能“掸去尘土”,更能将文本中的深厚历史沉积剥离出来。再生设计可以赋予历史建筑可持续的新用途,融入现代生活之中。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前提下,政府应鼓励将修缮后的历史建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公益书院、老年大学、社区服务中心等,让历史建筑重新成为城市、乡村新的公共精神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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