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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部门联合发文 规范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2017年05月31日

  近日,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联合下发《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通知》,强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明确考古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是抢救保护文物的重要手段,长沙马王堆汉墓、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龙山里耶古城与秦简等湖南标志性文化符号,均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取得的重大考古与文物保护成果,各地应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重新认定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也明确要求“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过程中,支持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相关手续;各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备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质的文物业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文物业务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提前做好基础服务工作,既要依法主动介入,确保国家文物安全,又要积极做好工作衔接,提高工作时效性,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通知》强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文规定的。明确考古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文物字[1990]第248号)执行。考虑到考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特别是目前具备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质的文物业务单位均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通知》还特意明确文物业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应收取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纳入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文物业务单位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的要求,做到经费应收尽收,并统筹编制好部门预算,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资料整理、报告出版、学术研究、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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