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业界新闻

怎样的惩罚才能让拆迁者不敢碰古建筑

2015年04月23日
  北京市海淀区唯一遗存的“侵华日军飞机掩体”被彻底拆除。日前市民发现,飞机窝原址已经满眼荒草。此前这座飞机窝旁,政府立有汉白玉方尖碑,上书“侵华日军飞机掩体遗址”、“国耻纪念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亦已杳然无踪。海淀区文委证实,去年6月,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这座海淀区登记文物进行了拆除。文委发现后,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据4月22日中国广播网)。

  拆了一处文物,赔偿50万,这笔买卖做得过啊。所以,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案,就在上个月,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颜料坊49号被开发商拆毁事件的处罚结果“出炉”:施工单位中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处以50万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建设单位对被毁文物建筑进行原状修复,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文物的价值就在它们的不可复制性,这能修复得了吗?然后能怎么办?交了罚款重新开工呗。于是乎,张治中公馆被拆罚款25万元、中华门城堡玩“漂移”罚款20万元、六朝古墓群被毁罚款50

  万元……仅南京一地,近年来开发商故意损毁文物就一再发生。在公众眼中,文物古迹是文化的传承,而在一些开发商眼中,这却只是一个成本核算问题。付出多少成本,收获多少利润,然后决定值不值得去做。如果利润可观,人命关天的事儿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举一个最为极端的例子,发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福特事件”。1972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车祸,引发了一辆福特平托车的爆炸,造成一死一伤。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律师指出这起爆炸是福特平托汽车的设计问题造成的,由于油箱的设计位置不合理,因此一旦有中等强度的碰撞就很容易引发爆炸。案子到此还只是一个普通的案子,然而接下来,媒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发现了福特公司对这件事情上的主观恶意。

  在第一批车投放市场之前,福特公司的两名工程师曾经明确地提出过要在油箱内安装防震的保护装置,每辆车因此需要增加11美元的成本。但福特公司经过计算后作出的决定是不安装该附加装置,至少在两年之内不这么做。他们是这样算账的:如果要生产1100万辆家用轿车和150万辆卡车,那么增加该附加装置导致的成本为1亿3750万美元。而假设充其量有180辆平托车的车主因事故而导致死亡,另外180位被烧伤,2100辆汽车被烧毁。依据当时的普遍判例,福特公司将可能赔偿每个死者20万美元,每位烧伤者67000美元,每辆汽车损失700美元。那么,在不安装附加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可能的最大支出仅为4953万美元。两相比较,福特公司决定采取了省钱的方法。

  这不禁让人想起马克思的那句名言:当利润达到300%,他们(资本家)就可以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这话说得或许极端,但并非全无道理。想想看,对于开发商来讲,50万元罚款,毛毛雨啊。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在2013年修订过,但显然仍然没有把罚款的问题重视起来。而基于这个处罚的一个个判例反而给某些开发商提供了借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想只能是换一种“借鉴”方式,让判例变成“前车之鉴”。

  让我们回到福特事件,看看美国的陪审团是怎么判的。原告律师提出的赔偿金额是1亿美元,理由很简单,你福特公司不是省了差不多一亿吗?我们就让你把这笔钱吐出来。而被激怒的陪审团,又在此基础上追加了2500万美元。这笔钱,被称作惩罚性赔偿。在事关美国产品责任的案件里,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它的目的不在于对原告方的补偿,而在于对违法者的惩罚。带有惩罚性赔偿的案子在美国都很轰动,但并不经常发生,因为它对于商家的震慑性太强了。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就在于灵活机动,它并没有设定具体的处罚金额,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这既保障了法律的罪罚相当原则,又避免了由于案子的轻重大小不同而让法律条文难以适应。也许有人会说,惩罚性赔偿是不是灵活性太大,导致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其实我们是可以确定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赔偿金额定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甚至是其倍数。这在《食品安全法》上就已经进行了类似的修订,比如假一赔十。那么文物无价啊,怎么计算,文物无价,但拆除者的收益有价啊,可以估算开发商的收益并加以处罚。我想这样的成本,会让后来者加以“借鉴”的。

  前些日子看高晓松的脱口秀节目,里面讲体育评论员黄健翔的一起案子。黄健翔在美国的住宅,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借给了电视台录制节目,黄健翔问高晓松怎么办,高晓松说你发财的机会到了,在美国曾经的判例中,类似的情况赔偿金超过了1000万美元。这也是所谓的惩罚性赔偿。用高晓松的话来讲,赔多少钱,不在于能否弥补被侵害者的损失,而在于能否让违法者记住这个教训。

关于信息

2014-2024  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陇ICP备15000073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关闭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