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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局涉姚斗门桥异地迁建案尘埃落定

2017年07月05日

  2017年4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浙行申94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范某某的再审申请。至此,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的姚斗门桥异地迁建行政诉讼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5年3月,范某某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2014年10月28日省住建厅与省文物局共同作出的《关于杭州市历史建筑姚斗门桥迁移异地保护有关意见的函》(函规字〔2014〕724号)。省政府受理并经审议后,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范某某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将省住建厅、省文物局和省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先后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上诉和申请再审。经省高院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分别驳回申请人的诉讼和上诉请求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范某某的再审申请。至此,姚斗门桥异地迁建行政诉讼案终于以省住建厅、省文物局和省政府胜诉告结。

  该案是省文物局涉及的首宗行政诉讼案件,历时四年,整个诉讼进程,也是对机关公务员的一次法制教育,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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