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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 建阳两男子倒卖文物获刑

2017年11月08日

明知建盏是他人盗掘来的文物,却仍出手收购,并倒卖。近日,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鸿、范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判决被告人范某鸿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范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4月,范某鸿、范某伙同刘某雄(已判刑)到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芦花坪建窑遗址盗掘现场,明知建盏系他人盗掘的古文化遗址所得的文物,仍以19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块宋建窑“供御”款黑釉兔毫盏和三片黑釉盏残片。

4月30日中午,刘某雄等人将购得的宋建窑“供御”款黑釉兔毫盏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章某亮。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宋建窑“供御”款黑釉兔毫盏为三级文物,三片黑釉盏残片为文物标本。案发后,刘某雄、范某、范某鸿到建阳区公安局水吉派出所投案,上交所买卖的文物,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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