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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新闻

利剑出鞘 群防群治

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开展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以来,联合督办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已取得重大战果,可谓利剑出鞘锋芒露英气。

  4月7日,北京十三陵思陵石五供中一对烛台被盗案告破,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被盗的烛台也被警方追回。5月17日,陕西省宝鸡公安机关侦破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国家文保单位秦雍城遗址被盗掘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6名,打掉犯罪团伙7个,侦破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60起。6月,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公安局破案会战发现25件千年国宝级文物。7月3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追逃10名重大文物犯罪人员。8月17日,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破“2·10大韩村特大盗墓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缴获国家级文物200余件,A级通缉犯刘某和孟某相继落网。此案缴获的文物数量之众、级别之高,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其中,收缴的春秋晚期倪公戈,填补了鲁南地区春秋晚期青铜器实物考古的空白。10月1日,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在安阳县嫌疑人的家中,一举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成功将洪谷山景区千佛洞内被盗石碑追回。11月10日, 公安部再次发出A级通缉令追逃10名重大文物犯罪人员。在公安部直接组织指挥下,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1·25”系列团伙盗掘古墓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上网追逃51名,追缴青铜簋、鼎、石磬等珍贵文物400余件,扣押冻结涉案赃款630万元,扣押作案车辆16辆,并通过审查深挖跨省作案文物犯罪团伙7个。最值得称道的是,11月17日,陕西省咸阳市警方通报,在公安部的直接组织指挥下,陕西省公安机关侦破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淳化“7·20”系列盗掘西汉古墓葬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1人,侦破盗窃、盗掘、倒卖等文物案件96起,追缴文物1100余件,成为近年来侦破的国内最大一起文物案件。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还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盗掘古墓、倒卖文物、走私文物的现象日益猖獗,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古墓葬被盗掘十分严重,有20多万座古墓葬被破坏,犯罪分子利用娴熟的作案手段,将盗掘而来的文物进行倒买倒卖或者走私,使其很快进入流通领域,甚至被走私出境,获取巨额利润,导致我国的珍贵文物大量流失。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古玩收藏市场持续火热,相关的文物犯罪活动愈发猖獗,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新特点。正如国家文物局权威人士所说,当前文物犯罪已由传统型向智能型、专业化转变,由松散的团伙化向紧密的集团化、职业化转变,犯罪手段越来越强,盗掘技术越来越精确,盗掘工具越来越先进,逐渐形成了有明确分工的探、掘、盗、运、销“一条龙”的地下文物犯罪网络。据公安部权威人士介绍,近几年每年全国涉文物犯罪立案数量都在2000起以上。人民法院审结的文物犯罪案件数量也随之逐年上升,中国裁判文书网2008年以来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审结文物犯罪案件1件,至2013年审结数量突破个位数,上升到15件,至2016年则猛增到59件。上述新情况、新特点充分说明当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文物犯罪形势。

  如何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保护国家的文物管理秩序,防止文物的大量流失,有效地规制文物犯罪行为,击破文物犯罪“盗掘—倒卖—走私”的典型经营链条,是新时代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命题。然而,目前我国文物行政机关的编制、人员和资金保障从国家到省到市再到县逐级递减,呈倒金字塔型,特别是基层文物保护部门,由于常年缺钱少人导致保护力量比较薄弱。公安机关也同样面临警力不足和任务繁重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面对当前的文物犯罪形势,建立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通过打防结合,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财产的目的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工作。为此,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一、建立防范文物犯罪的新型群防群治队伍

  社会参与是打击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保护的坚实基础。在新时代,加强群防群治工作仍然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和最佳载体。实践已证明,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人民群众是预防和发现文物犯罪的可靠力量,不仅打击文物犯罪的重要基础在于群众,预防发现文物犯罪的基础也在于群众。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充分挖掘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依靠群众来开展文物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就会纲举目张,各项工作就具备了最旺盛的生命力。

  为此,一要充实文保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专兼职队伍。目前,有些省市已建立文保员队伍,如陕西全省文物系统共聘用群众文保员5000余人。而令人欣喜的是,我国已注册的文化志愿者已逾百万。为此,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发展文保员、用好文化志愿者,指导他们收集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为文物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提供分析、研判和实战应用的情报信息。

  二要充分利用“互联网+”, 推动传统组织模式、工作方式转型升级。要不断加强防范文物犯罪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使文保员、志愿者能够通过微信、APP客户端等新兴媒介实现同步上传文字、图片、录音、视频、地理位置等信息,随时随地向文物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各类情报信息,以线上团队壮大线下队伍,建设新型群防群治力量。

  三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文物犯罪群防群治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完善、科学、严谨的群众参与文物犯罪防范的规章制度。其中特别要突出评估与考核机制,要定期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客观全面地评估、检查与考核,结合文保员和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建立积分管理制度,推动文物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从以往的纯志愿、义务模式向与有偿奖励相结合模式转变,充分调动保护他们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群众加入文保员和志愿者队伍,使传统力量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对因工作不到位致使辖区案件高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成绩突出的文保员和志愿者及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受伤、致残的人员要给予妥善治疗和安置,对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要给予适当的抚恤补助。

  四要多渠道、多途径加大经费投入,确保群防群治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继续加大文物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文物犯罪特别是盗墓类案件并非常见案件,尤其需要群众掌握专业知识,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文物犯罪线索。但现实中,群众对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和独一无二性还缺乏了解,对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还认识不清,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必须继续加强文物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让群众们知道什么是文物、文物具有的价值、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意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从而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全民对文物的认识,增强其保护文物的责任感。

  一要整合资源,壮大文物法治宣传教育队伍。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执行和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但由于基层文物行政机关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急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此,应整合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及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等加入普法队伍,并通过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的过程成为向群众普及文物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二要创新形式,提高文物法治宣传实际成效。要继续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文物相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坚持巩固传统媒体、完善网络媒体、发展移动媒体'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宣传教育的形式,占领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为此,要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资源丰富,覆盖面广的优势,丰富普法宣传载体,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要加强文物普法网站和文物普法网络集群建设,建设文物法治宣传教育云平台,实现文物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还要开展新媒体文物普法益民服务,积极运用手机报、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创作播出文物法治电影、电视剧、动漫、微电影等,提升普法宣传的感染力和影响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法治宣传教育阵地。

  三要抓住关键节点。要利用各种纪念日如“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12·4”全国法治宣传日一级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契机开展文物法治宣传教育,扩大影响力,提高文物普法的实效性。

  四要建立考核机制。将文物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把工作完成情况同干部的提拔、任免、奖惩挂钩,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推进文物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

  三、深化文物犯罪死刑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包括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在内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对此,各界一直存在争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提出的调整刑罚结构的理由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随后,有学者提出部分涉及文物犯罪仍可适用死刑。该研究认为,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时应注意,立法并没有完全取消文物犯罪的死刑,涉及文物的犯罪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仍然可以适用死刑。第一、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文物具备法定情形的。从理论上讲,对抢劫文物而言,除第(三)和第(八)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法定情形都有可能具备。因此,对进入文物管理、存放场所抢劫珍贵文物、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如果没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等情节,一般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而抢劫文物行为只要具备这些法定情形之一,就不排除死刑的适用。第三、采用爆炸等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理,将上述犯罪行为认定为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采用爆炸等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应解释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总之,该研究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文物犯罪仍有死刑适用的空间,从事武装掩护走私文物、抢劫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特定情形下同样面临着死刑的威慑,文物安全仍受最高刑为死刑的刑法保护。

  也有研究对取消文物犯罪死刑的现实性、合理性产生质疑。该研究认为,回溯历史,我国自汉代起,“发冢者诛”即是铁律。此后历朝历代均将“发冢”列为十恶不赦之大罪,对防止盗墓发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该研究提出,当今社会上,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见利忘义、贪财忘法,为金钱而不惜坐牢甚至送命者大有人在。“要想富,去挖墓,一夜变成百万户”, 盗墓暴富的诱惑,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仍然猖獗且日益呈现暴力化、集团化趋势的今天,保留文物犯罪死刑罪名,特别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盗窃珍贵文物犯罪死刑罪名,依然是未雨绸缪,有备无患。虽然文物犯罪的死刑罪名在现实执行中不常被适用,但是其对震慑和打击文物犯罪,保护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安全,防止国家不可再生文化资源的破坏,具有积极、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该研究详细论证了不宜取消文物死刑的下列理由。第一,虽然文物犯罪中的死刑近年来较少适用,但是这并不表明文物犯罪数量减少了,也不能说明文物犯罪程度减轻了。事实上文物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局部地区甚至正在日益恶化,文物盗销已形成专业化、产业化、暴力化、集团化、国际化趋势。第二,现代社会虽应注重人权保护,但不能以伤害公民的心理情感为代价,更不能以损失中华民族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牺牲中华民族优良历史文化传统为代价。第三,从文物犯罪的规律上分析,没有巨大经济利益吸引,国内外非法文物交易就不会存在,文物走私就可能销声匿迹,盗窃盗掘文物就没有市场。取消走私文物犯罪死刑罪名,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文物非法交易和盗窃盗掘活动,给文物保护和安全防范造成更加不利的局面;取消盗窃盗掘文物犯罪死刑罪名,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剧文物非法交易和文物走私活动。因此,走私文物罪,盗窃珍贵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死刑罪名皆不宜取消。第四,刑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预防犯罪,死刑的震慑作用远远大于实际应用。如果取消文物犯罪死刑罪名,则必将削弱刑法对预防和惩治文物犯罪的作用。第五,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分布广泛,在经济仍不发达、人口数量众多,民众法制观念落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整体素质普遍较低,尤其是政府文物保护力量仍然相对薄弱的现实国情下,法制保护文物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应当加大刑法对文物犯罪的惩治力度。

  该研究的结论是,在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和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进程中,适当取消一部分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势所趋。而从我国惩治文物犯罪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尤其是在当前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十分猖獗,急需加大防范、打击力度的严峻形势面前,现阶段适当保留文物犯罪的死刑罪名,尤显必要和迫切。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有学者提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一段时间,一些地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呈现上升趋势,有的地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此,建议在刑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中增设“终身监禁”,即在人民法院判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墓葬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时,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所谓情节,应是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中(一)(二)(三)(四)中两项(含两项)以上情形的,以及盗掘手段凶残等。

  上述争论表明,科学规范文物犯罪死刑问题,还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结合刑罚的威慑功能、刑罚的预防目的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实证数据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

  走进新时代,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不断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强化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无疑对于增强文化自信、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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