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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2018年01月10日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于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共19条,对2012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中已不适应当前清东陵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作出了一系列适应清东陵保护区新情况的修订。

  一是管理主体由“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更改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职能也由侧重旅游开发调整为以保护管理为主。二是新《办法》依据新编制的《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中清东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以及陵寝、墓葬的名称,对相应条款作了修改。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规范。清东陵陵区面积约80平方公里,陵区内有22个行政村,人口20000余人,管理内容繁杂。结合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在新《办法》第十五条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以求达到精准保护、精准管理,同时增加了七项禁止规定。四是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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