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肃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案件,五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马某、徐某、马某国、马丙乘坐马某驾驶的白色小型汽车从西宁市出发,12月1日五人到达肃南县明花乡,徐某找到明花乡村民李某某并谎称他们来明花乡挖锁阳。12月2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将五人送至明花乡沙漠边缘地带后返回,马某等五人携带两台金属探测仪、一把铁锹步行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肃南县明花乡三角城遗址,在三角城遗址东北角处使用金属探测仪探测后用铁锹盗挖一个长1.9米、宽1.1米、深2.3米的坑。因五人形迹可疑,被当地牧民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徐某、马某国、马丙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携带工具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肃南县明花乡三角城遗址挖掘,其五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等五人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等刑罚,并处10000元-6000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