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时事政策

建筑节能工程基本规定

2015年05月14日
  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并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3、节能工程应选用经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他性能可靠的建筑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4、建筑节能材料进场验收时,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见证取样送检及复验,检验的项目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5、建筑节能工程应单独组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关于信息

2014-2024  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陇ICP备15000073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关闭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