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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用文物古建筑严禁燃气

2015年07月23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规定明确,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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