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x35px;
1600x235px;

胡葆森2015两会人大建议 --关于建立历史建筑的保护机制 传承中华建筑文明的建议

来源: 作者:杜红红 更新于:2015-3-24 阅读:

    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能够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历史建筑延续了城市的文脉,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蕴涵着一座城市独特的地域文化。2015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一次调研中强调:“农村要留得住绿水青山,系得住乡愁;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环境。”历史建筑是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人文要素,且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历史建筑就是保护城市、乡村的历史,惟其如此,才能“系住乡愁”。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面貌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巨变,在此过程中,不断升级的城乡建设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受制于产权、维护经费问题,保护工作本身也错综复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护理念的误区。由于缺少深入调查,许多城市仍然上演着再造历史古迹的现象,更有一些地方将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粉饰一新,历史痕迹随之淹没。
  二、保护制度不完善。只有进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才受到法律保护,那些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历史建筑由于未作评估,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管理责权不清,往往是开发改造中的第一批牺牲品。
  三、保护人才的缺失。在我国,任何建筑师、规划师都有资格做遗产保护项目,设计师本身的素质和水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保护资金不足。由于历史建筑保护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质,资金缺口一直无法得到真正解决。
  尽管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但历史文化建筑作为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民族历史的载体,修缮和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在此我建议:
  一、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历史建筑保护有法可依
  近年来,尽管上海、厦门等城市先后建立和实施了一些地方法规,为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比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法规还远远不够。针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应借鉴英国、法国经验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登录制度,使大量非文物的历史建筑得以保存。同时,制定详细的管理条例,使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生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二、各级政府出资建立专项维护基金,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
  政府出资建立历史建筑专项维护基金,用于应对历史人文建筑的突发状况并对其进行可持续的保护,比如地基加固、防腐处理、结构补强等;对符合要求的历史建筑保护单位或个人给予资金支持。此外,以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手段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进行适当的商业经营和开发,使其人文价值凸显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12

上篇:

下篇: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连城铝业大厦16楼   电话:0931-2216666    邮编:730030

© 2014-2023TGVISION.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15000073号 版权所有 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icon甘公网安备 6229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