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x35px;
1600x235px;

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发领落卷”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中国文物网 更新于:2016-8-17 阅读:

  清代的科场条例中有一项特殊的规定,称为“发领落卷”。“落卷”指各级考试未被录取士子(即落第者)之试卷;“发领落卷”即指乡会试发榜后,十日之内,允许落第士子领回自己的试卷阅看,以示公正。

  在古代,几乎历朝历代都会面对取士不公的指责。开科取士,总是考中者少,落第者多。每逢考毕,向隅而泣者众矣。“且孤寒下第,盘费几尽,欲归无路,情亦可悯。欲令下第之人,群知悦服,势亦有所不能。”唯以秉公甄拔,妥善安抚,尚可抚慰下第者之心(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57:39,雍正元年缪沅奏)。显然,妥善安抚落第士子,成为清政府不得不解决的重要问题。

  顺治十二年(1655),户科给事中宋牧条陈:“天下太平之本,在于人才,取贤之准绳,在定闱例。作为考官,务须精心细阅,遍加批点,即文不中式,要抹出不中缘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治十二年二月七日礼部尚书胡世安陈科场条例题本)他的建议引起了朝廷重视。这一年乙未科会试的落卷存放在顺天府,允许落第者赴阅,“限六日内,不得领回”(谈迁:《北游录·纪闻下·乙未礼闱》)。此举意义非凡,允许落第士子亲自阅看自己的试卷,表明了清政府公平取士的决心,也为日后发领落卷开启了先例。顺治十四年,乡会试阅卷改原来的“公阅公荐”为分房阅卷,同时规定:各房官所领试卷要盖上该房印章,无论取中与否,考官均须各列衔名并详注批语。康熙七年(1668),清政府进一步规定:各房落卷,考官需批出不中缘由。开榜后,令本生阅看。如考官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验实纠参(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47,《礼部·贡举·内帘阅卷》)在连续几科允许落第士子阅看试卷后,至康熙十八年正式规定了发领落卷条例:“各房落卷,同考官将落卷俱批出不中缘由,开榜之后,顺天府出示,于十日内,令本生领取阅看,不许藏匿勒掯。”(康熙《大清会典》卷52,《礼部·贡举一·科举通例》)这项规定,不仅推行于会试,同时在乡试中亦执行,其后又推行于童生试及翻译科考试,而且一直坚持到清末。它显示了清政府力图公平取士的努力,以及愿意接受世人监督的态度。

  发领落卷的实施,安抚了落第者的不平情绪,起到了监督考官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

  康熙时,江南有一落第士子周子鹰,当他领回落卷查阅时,发现同考官点窜破句,且三场试卷误誊他人之作,于是“具呈礼部题参,将同考官及收卷、誊录各官降革有差,士论称快”(叶梦珠:《阅世编》卷2,《学校五》)。康熙四十四年,顺天乡试榜后,有人反映取士不公,“试卷不加圈点者甚多,应试者各执落卷以示人,又做草人至试官家门砍之。观其举动,人怨殆不可言矣”。经九卿等调查,正副主考不认真阅卷,致使局面混乱,于是交部严加议处(《清圣祖实录》卷223,康熙四十四年十一月辛亥)。
12

上篇:

下篇: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连城铝业大厦16楼   电话:0931-2216666    邮编:730030

© 2014-2023TGVISION.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15000073号 版权所有 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icon甘公网安备 6229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