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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生死”权下放?专家:或埋下合法拆文物隐患

来源:中国文物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6-1-20 阅读:

  是否增加“模糊空间”?现行法律将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前者有较为具体明确的保护管理措施。后者数量众多,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5%,此次修法,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称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姚远等受访专家表示,文物修法应该让保护更有力度,但《草案》对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表述,一方面忽视了文物的价值认定有个变化的过程,另一方面相较现行法律增大了不该有的“模糊空间”。

  《草案》提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与之相比,现行文物保护法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在内的全部不可移动文物,《草案》反而缩小了“保护范围”。

  “生死”权下放是否合适?《草案》还提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赋予县级政府撤销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权限。

  “对文物保护行政审批的简政放权,有的权要放,有的权要收,应该以文保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李晓东说,“如果将决定文物‘生死’的权限明确下放到县级政府,会不会失之过宽,埋下合法拆文物的隐患?”

  2014 年,国家文物局对100 个古城不可移动文物的消失情况进行普查。对于地方自查上报的数字,国家文物局选择10 个县区,用卫星和其他手段进行复核,发现出入很大。如以这10 个县区的文物消失速率折算到全国,大约一年全国就有1.5 万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

  专家表示:提高罚款依然无法完全解决问题

  尽管各界对此次文物法修法提高处罚力度的做法予以肯定,但仍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用经济处罚的手段打击犯罪行为,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事后补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15 年3 月,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颜料坊49 号清代民居在开发商故意为之的野蛮施工中遭到严重破坏,成为当年国家文物局重点督办案件之一。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开发商之所以“下狠手”,是因为该老宅的位置妨碍了新的别墅组团建设,打乱了原本别墅之间平行的布局,如果修改规划,损失将高达数千万元,而破坏文物的成本则只有50万元而已。

  尽管罚金已经翻番,但100 万元上限能否让相关方有所畏惧进而停止违法行为?动辄涉及数百亿资金、打着政府重点工程幌子的大型建设项目又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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